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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2.15
深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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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113号)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于 2004 年 6 月 25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 00 四年七月一日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2004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规范投资行为, 提高投资效率, 促进科学 决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 (以下简称审计机关) 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前期审计、 项目预算执行审计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对建设、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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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于 2007年 11月 30日经湖南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 年 2月 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 07年 11月 30日 第一条为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 源,保护环境,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 泥生产、使用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 包装,通过专用设备装运、储存的水泥。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制定工作目标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 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 工作,其他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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