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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24
砂浆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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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 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 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 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 (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 GB/T19208—2008 规定的性能指标。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 GB7037—2007、GB14646—2007 或者 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 100%来自废旧轮 胎。 3、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 30%的特定建材产品。特定建材产品, 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 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4、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1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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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南 2016年 3月 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 36号)(以下简称 36号文),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建筑业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此次试点 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本指南对 36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纳税人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 17号)中有关建筑业的政策规定进行了整理。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范围 1、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建筑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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