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淮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的决议 (2012年 10月 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查了 《淮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决定予以批准, 由淮南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淮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2012 年 8 月 14 日淮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0 月 19 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 造价,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1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 合造价字 [2007]06 号 关于对建设工程建筑业农民工工 伤保险费用计取的规定 合肥地区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合肥市建筑业农 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合劳社秘[ 2007]177 号)文件 精神,现对工伤保险费在工程造价中如何计取规定如下: 一、以定额(估价表)为计价依据的工程项目,其费用在工 程间接费所列劳动保险费中列支,承包人不再向发包人另行计 取。 二、以清单为计价依据的工程项目,其费用在规费(不可竞 争费)中单列,其费率为工程造价 1.5‰。 三、合肥地区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行业统筹费不再实行统筹管 理,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施工许可证前不再向建筑行业劳保费管 理机构缴纳劳保费, 工程结算时亦不再扣除劳保费。 工程造价中 2 所含的劳保费按合同约定随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 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造价管理站) 不再对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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