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 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 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 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 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 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 人。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前款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 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的核定以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为依据;未经 批准占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988年 9月 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7号发布 根据 2006 年 12月 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 行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1年 1月 8 日《国务院关于 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 2013年 12月 7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1]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 调节土地级差收入, 提高土地 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 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 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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