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 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 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集中式供应 生活饮用水的江河、湖泊、水库、溪潭、地下河(泉) 、地下水 井等水源,供水人口原则上 1000人以上。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饮 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负责, 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 护,保证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 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情况纳入政府环境保护 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各饮用水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