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更新时间:2024.11.24
黑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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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黑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 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 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 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造价员业务水平,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 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 [2005]69 号) 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 [2006]013 号)等文件,结合 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培 训、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经注册,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 造价员资格证书》,受聘于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造价咨询、 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咨询、项目管理等单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 作的人员(以下简称

黑龙江省住建厅下发《黑龙江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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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住建厅下发了《黑龙江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进行更明确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建筑垃圾的排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度,未经核准,不得擅自排放。建筑垃圾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不能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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