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更新时间:2024.11.17
黑建造价[2010]12号黑龙江省2010年结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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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二 O一 O年建筑安装等工程 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建造价[ 2010]12号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财政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 施工、设计单位,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中直驻省单位,哈尔滨铁路局, 省军区、驻军: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更好地贯彻执行 2010 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现对 2010年我省 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作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按原定额及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 不再按 2010年计价依据调整(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 二、人工费价差:合同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以下规定进行调整: (一)执行 2010年计价依据的工程 1、投标书(或报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15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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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2011 年 8 月 12 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26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5年 4月 17 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9 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 <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 理条例 >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 保障安全稳定供热, 规范供热采 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 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 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 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 ,是指在城市规划 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 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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