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防条例 (2000 年 6 月 6 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 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单位、 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 例。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方针, 坚持专门机 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管辖 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的消防工作,铁路、航运、民 航主管部门负责铁路、航运、航空运输工具和有关设施、单位的消防 工作,业务上接
当前页码:1 法缘博客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hi.baidu.com/lawedge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 (2010) 【文 件 号】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2号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 (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2010-08-13 【实施时间】2010-10-01 【时 效 性】尚未生效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八次会议于2010年8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2000年 6月6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6月 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的《黑龙江省消 防条例》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 (2010年8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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