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 DLGJ 23—81 (试 行) 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总局 关于试行《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 DLGJ 23—81》的通知 (81)火设字第 133号 根据当前技术发展和设计工作的需要,我局组织东北、西北、中南、河北电 力设计院对 1964年原水利电力部电力建设总局颁发的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 计导则 (SD1—DZ— /Z—103—64)》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定名为《火力发电 厂 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 DLGJ 23—81》,现颁发试行。 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不妥之处,请随时函告我局和东北电力设计 院,以便及时修改补充。 1981年7月7日 常用符号的单位和意义符 号 续表 续表 续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 1.1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火力发电厂主厂房范围内单机容量为 1.2万kW至30万kW、 参 数为 171ata* /555℃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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