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 29号 现发布《葫芦岛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管理,规范城市房屋租赁行为,保障租赁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 县(市)、区所在地及建制镇的房 屋租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以非国家定价租金标准, 将其房屋使用权定期或不定期地出租给承租人, 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 为。 房屋租赁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 (含室内柜台、摊位)出租给承租人居住、 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或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 企业、事业单位或 个人利用自有房屋与他人进行联营、 承包经营、入股经营等活动, 房屋所有权未 发生变更的,按房屋租赁进行管理。 房屋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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