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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指标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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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指标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皖国土资〔 2010〕157 号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用地置换指标使用管理, 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 (省政府令第 193号,以下简称《置换办法》 )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实行建库管理。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确认的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分别由 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储备库。其中,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 政府关于实施扩权强镇的若干意见》(皖发〔 2009〕 15号)确定的扩权试点镇投资复垦置换建设用地 取得的置换指标,由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储备库中单列。 第三条 省、市、县(市、区)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根据指标验收确认和 使用情况定期核对。 第四条

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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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山西省省级机关 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文件 房政发 (2000)4 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 出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 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 [1-998]23 号 )、《山西省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 的通知》 (晋政发 [1998]23 号)和《太原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 法》,进一步搞好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工作,逐步实现住房商 品化、社会化,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对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进行了 调整、修改、补充。现将《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 行规定》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 出售管理暂行规定 一、省直机关除国家明文规定及省政府明确不宜出售的公有 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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