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基本情况: 该工程位于深圳 ,为某汽车配件主厂房、 办公楼、单身宿舍、员工楼和附属 工程及室外道路等工程,建筑面积为 31349平方米。 二、合同纠纷焦点: 本工程在法院移交的资料中出现了两份施工合同,其中一份是被告提供的 施工合同(未经备案),合同约定:“合同造价为 2430万元;承包范围见土建 工程承包规格书附件 1至附件 9(附件 1至附件 9合计造价 2430万元,含消防 工程);本工程除设计变更的部分按深圳市建委各时期生效之最新文件调整材料 和工人费用外,总价、单价均以本合同造价为准, 一次包定,结算时不作调整” 。 另一份是原告提供的施工合同 (经深圳市龙岗区定额价格管理站备案) ,合同造 价为 2500万元,合同承包范围未明确包含消防工程,原告提供的合同附件 1-9 与被告提供的合同附件相同。 在法院移交的资料中有原告与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的该工程消防工程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