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四号)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 治条例 时间: 2012-01-01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11 年 10月 3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年 1月 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1993 年 12月 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7年 12月 17 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2011年 10月 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环境噪声的预防和治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 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1993 年 12 月 24 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通 过 1997 年 12 月 17 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九次会议修正 2011 年 10 月 31 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一次会议修订) 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环境噪声的预防和治理, 保护 和改善生活、 生态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 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 原则,结合深 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适用本 条例。 本条例所称环 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 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 活、生态环境的声 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 是指环境噪声超过规定的环 境 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形。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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