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1993年 12月 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7年 12月 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九次会议修正 2011年 10月 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环境噪声的预防和治理,保护 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 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 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适用本 条例。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 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生态环境的声 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环境噪声超过规定的环 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形。 第三条 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 为本、统筹规
1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修订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维护本市人民 的健康及环境安宁, 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 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定义】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生产经营、 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 是指环境噪声超过规定的环境噪 声排放标准或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现象。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范围内的环境噪声 污染防治。 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可参照本办 法执行。 第四条 【基本原则】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当遵循统筹规划、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权利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 声污染的义务,并有权对产生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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