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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23
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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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地方法规 地 区:北京 文 号:京政发 38号 标 题: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颁布日期: 1984 年 3 月 8 日 实施日期: 1997 年 12月 31日 终止日期: 类 别:环境保护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内 容: 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根据 1997 年 12 月 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12号令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控制环境噪声污染,创造安静适宜的生活环境,保护人民 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设施工和社会生活所 产生的环境噪声。 第三条 在北京地区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国家《城市区域 环境噪声标准》 (GB 3096-82)、 《机动车辆允许噪声》 (GB 1495-79) 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凡产生噪声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包括机场、铁路) , 都必须对噪声污染进行环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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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噪声的管理,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经济和 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 是指在工业生产、 建筑施工、 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 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 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者进行检 举和控告。 受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要求污染者消除污染, 污染者应当及时采取 治理措施消除噪声污染,并按有关规定承担其应负的责任。 第五条 市、区、县(市)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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