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噪声的管理,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经济和 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 是指在工业生产、 建筑施工、 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 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 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者进行检 举和控告。 受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要求污染者消除污染, 污染者应当及时采取 治理措施消除噪声污染,并按有关规定承担其应负的责任。 第五条 市、区、县(市)环境保护
1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1988 年 9月 8 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4 年 9 月 24 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 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适用范围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1997 年 7 月 24 日青岛市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 法规行政处罚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00 年 3月 23 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 噪声污染 ,保障环境安静 ,保护人体健康 ,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的 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