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2004-9-24 (1989 年 3 月 25 日建设部[ 89]建标字第 131 号发布 )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 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的水平,以利城市的整洁和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 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促进城市经济的发 展,特制定本标准。 第 1.0.2 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设市城市。建制镇和非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独立工矿区、旅游风景名胜区、 经济特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可参照执行, 但其建设标准宜适当提高。 第 1.0.3 条 按本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时,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布的环保、卫生、建筑、 劳动保护等法律、法令、标准、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 1.0.4 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提出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和要求, 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 本标准审定后,纳入城市
精品文档 .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条文说明 ]CJJ 27-2012 913 目录 1总则 2基本规定 3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3.1 一般规定 3.2 废 物 箱 3.3 垃圾收集点 3.4 公共厕所 4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4.1 一般规定 4.2 垃圾收集站 4.3 垃圾转运站 4.4 垃圾、粪便码头 4.5 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 4.6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4.7 其他垃圾处理设施 5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5.1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 5.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5.3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 5.4 洒水(冲洗)车供水器 1总则 总则 1.0. 1 本条款说明了本标准编制的指导思想,强调了环卫设施的必要性和目的性。 1.0.2 为加强农村地区环境卫生管理,将适用范围从城镇扩大至农村地区。本标准中涉 及的范围概念有城乡、城市、城镇、镇(乡)、镇(乡)建成区、农村、村庄等。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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