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浙政令第 216号 《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 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06年 9月 1日起施行。省长二 ○○六年七月十三日(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公众的环境权 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海洋、放射性、电磁辐射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方针,在发展 中落实环境保护,在保护环境中促进发展,实行环境保护与发展综合决策,促进循 环经济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
1 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2011 年修正本) (2006 年 7 月 13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216 号发布 根据 2010年 12月 21日浙江省 人民政府令第 284 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等 18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1 年 12月 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289号公布 自 2011 年 12月 3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 14 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 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海洋、放射性、电磁辐射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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