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 的决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 境管理,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环境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环境 影响评价及其批准文件, 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环境保护技术监督、 配合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专业化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条 我省境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开展环境监理: (一)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 等重点保护区的建设项目; (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中要求开展环境监 理的建设项目
管道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 1目的及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项目经理部环境监理工作中各责任部门的职责界面、 工作流程和管理要 求。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所承建的天然气、 原 油、成品油等管道建设项目。国家、地方或行业有环境监理规定的,执行国家、地方或行 业的规定。 2责任部门及岗位 质量安全环保处(环境健康岗) 、项目部、工程管理处、计划处、工程技术处。 3管理工作标准及要求 3.1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建立项目经理部的环境监理管理制度;根据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环 境监理规定和要求,办理当地环境监理机构的委托、合同签订工作;对项目部的环境监理 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3.2 项目部负责辖区内环境监理工作的日常管理、监督和协调。督促环境保护方面存在问 题的整改和落实;对环境监理履职情况进行审查;根据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环 境监理机构的选定、合同商谈等工作。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