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地质 资源,防 治地质灾害,保 障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管理、地质灾害 防治、地 质遗迹保护和利用活动,适 用本条例。本 条例所称地 质环境,是 指人类活动所涉及的各种岩体、土 体、地 下水、矿 藏以及地质遗迹等地质要素的总和。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是指由自然产生或者人为诱发 的对环境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主要包 括崩塌、滑坡、泥石流 、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本条例所称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 史时期,由 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 成、发 展并遗留下来的 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 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
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2001年 5月 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 防治地质灾害, 保护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 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 地质遗迹的保护和利用, 以及地质灾害的防治 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震灾害的防御管理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地质环境管理坚持积极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 出资、谁破坏谁治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管理工作,制定地质环境保护和 利用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并通过各种途径对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 防治地质灾害提供服务、 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