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令 第 11号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 2006年 10 月 30日第 8次部长办公会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6年 9月 26日 第 2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 察 部 部 长:李至伦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局 长:李毅中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 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贯彻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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