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 5 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 2008年 12月 11 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年 3月 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法规 环评 令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 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 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 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 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 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
环境保护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项目 编码 审 批 部 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 审批 部门 审批对 象 备注 13001 环 境 保 护 部 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 评价技术 服务机构 资质认定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十九条:“接受委 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 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 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 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 评价结论负责。” 无 事业单 位、企 业 13002 环 境 保 护 部 新化学物 质环境管 理登记证 核发 无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 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附件第 255 项: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实施机关:环 保总局。 无 企业 1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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