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期 7/f/,; ( 加强黄河水利法制建设 为黄河 治理和开发提供法律保障 (黄委会水政水资漂局 郑州 黄河安危,事关大局。黄河治理一直是历代 政府的一项重要政务。从秦汉开始,就设专门的 治河机构,任命治河官吏,制定治河法典文件和 规约。1933年,当时的国民政府成立了黄河水 利委员会,并颁布《黄河水利委员会组织法》,制 定了《河川I法》、《水利法》和《水权登记规则》等 水利法规。新中国成立后 ,1950年 1月政务院 明确黄河水利委员会为流域性机构,统筹黄河 的治理与开发。1955年全国人大一届二次会议 通过的《关于根治黄河水害和开发黄河水利的 综合规划的报告》标志着治黄事业进入了全面 治理、综合开发的新阶段。随着经济发展和治理 开发任务的增加,机构职能不断扩充和健全,逐 步形成了上拦下排、两岸分滞的黄河下游防洪 工程体系,陆续修建了一批水利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