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的影响 (原创、首发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 2016 年 4 月 18日印发了《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 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建建发〔 2016〕144 号)【本文以下简称 “144号文”】; 同日,省造价管理总站也印发了《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 (浙建站定 [2016]23 号) 及《关于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的 通知》(浙建站信 [2016]25 号)。 我们第一时间详细解读, 并分析与比较营改增前后的工程计价变化。 也欢迎大家对本文提出 意见与建议,请可加本人的微信( 1430133006),我们一起交流与探讨。谢谢! 一、营改增后的工程造价组成 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额、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构成。 其中,税前工程造价 是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
1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造价〔 2016〕11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 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依据的通知》 (建标 〔2016〕67号)要求,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 结合我省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的计价依据范围 《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土建、安装分册); 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 ”综合单价; 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 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2008《安徽省建筑节能定额综合单价表》; 2009“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 ”计价定额综合单价; 2010《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 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 2011《安徽省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