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部分预售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字体:正常 放大 事 件 某开发商取得了二年期在建工程出让土地使用证。 两年后,向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申请, 要求延长土地使用证期限, 并用于银行抵押贷款。 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 审查中发现,该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已经部分预售。 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上级请示, 如何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辨 析 该事件在实践中较具代表性。 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开发商颁发二年期在建工 程出让土地使用证即是不恰当的做法, 而且该事件不能简单考虑如何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 记了事。其中涉及的问题较多。 一、开发商合法取得出让土地使用证的条件。 案例中,因资金或其他种种原因为开发商特别发放二年期在建工程出让土地使用证的 做法是不合适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四 条、第十六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
合肥市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土地登记制度,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国家利益 , 保障土 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土地登 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辖区和市属开发区。 第三条 合肥市土地管理局是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国有 土地登记管理工作。 市辖区政府不享有国有土地登记权, 市辖区已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一律无 效,土地权利人应在 1998年 5月 31 日之前到市土地管理局重新登记并换证。 第四条 征用、划拨土地按以下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一)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接到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之 日起 30 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在项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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