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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合肥市人防工程标识设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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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 合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合肥市人防工程标识设 置的通知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 合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1 【实施日期】 2011.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合肥市人防工程标识设置的通知 (2011年)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贯彻执行《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统一全省人员 隐蔽人防工程户外导向标识设置的通知》(皖人防办【 2011】82 号),为人防应急避难 提供标识引导,便于广大市民群众正确识别和有效使用防护资源,结合本市实际,通知 如下: 一、标识范围 1 、依法结合城市新建、改扩建民用建筑同步修建的人员隐蔽工程和含有人员隐蔽防护 单元的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为结建工程); 2 、人防部门组织修建的公用人员隐蔽工程;

金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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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文件 金人防〔 2004〕90号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的通知 为加强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 作,满足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防空袭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通知: 一、执行有关法规政策的具体要求 1、战时功能等级核定。 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一般为人员掩蔽, 十层以 上(含十层)和基础埋深三米以上(含三米)以及按 2.5%统一修建的防空 地下室,防护等级一般为 6级;九层以下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 修建的为 6B级。按医疗救护工程、 专业队工程、 配套工程等战时等级功能 修建的,由市人防办工程处研究核定。 2、应建和实建面积核定。 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核定: 1)十层以上(含 十层)的民用建筑,按主楼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若有裙房则按标准层 修建);2)基础埋深三米以上(含三米)的九层以下的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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