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 2010〕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哈尔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 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规范建设市场 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 涉及容积率管理的, 应 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容积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上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 的比值。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国土资源、 城乡建设、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 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严格依据本市
哈尔滨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的使用、维修和其它管理服务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 合法权益,创造和保持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内的住宅的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 (以下简称物业 ),是指住宅以及相关的公共设施。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旨住宅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 是指具备资质条件, 取得营业执照,受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委托, 根据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实施本办法。 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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