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 11月 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3号发布 根据 2017年 7月 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 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 求。 第四条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 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 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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