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河道堤防管理规定 (2006年 1月 12日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堤防的管理,确保安全度汛,保障经济建设 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广东省 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管理的主 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规划、国土、建设、交通、公 安、环保、城管等与河道堤防管理有关的部门,应协助河道堤防主管 部门,共同做好河道堤防管理工作。 第三条 河道堤防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社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四条 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 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为历 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
江 苏 省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规 定 ; 第 一 条 ; 为 了 加 强 对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建 设 项 目 的 管 理 ,规 范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 确 保 防 洪 安 全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 、《 江 苏 省 水 利 工 程 管 理 条 例 》 和 《 江 苏 省 河 道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等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 制 定 本 规 定 。 ; 关 联 法 规 : 全 国 人 大 法 律 ( 1 ) 条 地 方 法 规 ( 2 ) 条 第 二 条 ;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河 道 ( 包 括 湖 泊 、 水 库 、 人 工 水 道 、 行 洪 区 和 蓄 滞 洪 区 ) 及 其 配 套 工 程 管 理 范 围 内 新 建 、 改 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