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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4.19
河堤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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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了科学、合理、公证、安全有序地实施兴宁市和山河(国道至东沟段) 堤防改造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在未说明时,简称合同) ,保证发包人和承 包人的合法权益,由监理人制订本监理实施细则,并通知承包人执行。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监理人和合同承包人都应遵照本监理实施细则开展 工作。在本监理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监理人需要修改本监理实施细则时, 应将修改结果提前7天时间书面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要求修改本监理实施细则时,承包人应将其修改意见提前7天提 交监理人以得到监理人的同意,并由监理人将修改结果书面通知承包人。 一、编制依据 : 本监理实施细则依据为兴宁市和山河(国道至东沟段)堤防改造工程施 工招标文件、国内现行有关规范、规程及标准,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发 包人与承包人签定的工程施工合同 XNHS-SG-01编写而成。(以下简称《细则》), 其规定对合同不构成变更。 二、适用范围:

堤基清理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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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有利于堤防工程基础清理工程的过程控制, 规范监理活动,依 据招、投标文件和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承建合同 (以下简 称“合同文件” )以及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规范 编制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蕉门河整治工程基础清理工程。 二、开工申请控制 2.1基础清理工程开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文件、合同 文件和有关技术规范及现场地形条件, 编制基础清理工程施工组织计 划,报监理部审批。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包括清理区域平面图、剖面图等。 ) (2)施工布置、运输方式及场内道路规划。 (3)清理方法、程序和施工作业措施。 (4)出渣、弃渣措施,渣料场堆置地点(及环境保护措施) 。 (5)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设备、辅助设施及配置计划。 (6)施工组织管理机构与质量保证措施。 (7)施工安全措施。 2.2 上述文件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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