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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2.15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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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经济又 快又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宁东能源的 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政府明确具体 项目、指定的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自治区专 项拔款财政安排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 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 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 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二) 集中管理,突出重点; (三) 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四) 统一支付,严格把关; (五) 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的条件包括: (一

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颁布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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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颁布稿) 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颁布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 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结 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指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依 法征收并纳入财政预算的排污费以及财政预算安排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 “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实 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 ”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环保部门职责: (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三)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考察、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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