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测 绘 管 理 条 例 (1995 年 9月 26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7 年 12月 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2004 年 1 月 1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测绘工作、测绘科学技术进步和测量标志保护等方面做出 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区
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管理, 维护港口安全和经营秩序, 促进本省港口建设与 水运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 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港口工作, 其所属的港航管理机构具体 负责对全省港口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具体实施对本地区港口的行政管 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协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港 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港口规划及岸线管理 第四条 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 要编制,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 符合城镇体系规划, 并与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 方式发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