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鄂建造价 [2004]32 号 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异地执业办理 告知性备案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厅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加强行 风建设的决定〉的通知》要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异地执业由审批式备案改为 告知性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异地执业告知性备案范围:省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在其注册地(市、州、林区及直管市)以外地区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省外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到我省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办理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异地执业备案登记表》 ,可从湖北工程造价信息网 (http://www.hbzj.net)上下载(省内单位一式二份,外省单位一式三份) ; 2、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
湖 北 省 测 绘 管 理 条 例 (1995 年 9月 26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7 年 12月 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2004 年 1 月 1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测绘工作、测绘科学技术进步和测量标志保护等方面做出 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