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0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 法》的规定,取得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向聘用单位工 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 称省级注册初审机关) 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 (以下简称部门注册初审 机关)提出注册申请。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 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一、初始注册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 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以下 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日内作出决定。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 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1 年内申请初始 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 4 年。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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