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07 年 11 月 16 日省政府令第 311 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 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适用本办法;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并交付 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主要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预备费、有关税 款和建设期间银行贷款利息、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 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湖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 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湖 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内公路新建、改建、扩建 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项目)造价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 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 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 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 控制。 第四条 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 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称省厅)负责省内公路工 程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由省交通基本建设造价 管理站(以下称厅造价站)承担。 市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