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 (1986 年 11月 19 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 根据 2011 年 10 月 20 日河北省 人民政府令〔 2011〕第 10号修订)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的规定,制定 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三条 凡在征收房产税的地区范围内,已构成固定建筑的房屋,均应 由其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承典人、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纳 税人)缴纳房产税。 第四条 个别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设区的市、县(市)地方税务 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需统一规定减税、免税的,由省财政 部门确定。 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的确定:( 1)依据纳税单位固定资产账页记载的金额确定; (2)未记入固定资产账户,但按有关的财务制度规定,房屋累计造价已达 到固定资产标准
最新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012 年 3月 1日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促进工伤 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以下简 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 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以下称职工) 缴纳工伤保险费 ,其职工均有依照 《条例》 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 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省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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