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 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一、调整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8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 第 540号); (三)《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 的通知》(建办标〔 2016〕4号); (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 〔2016〕36号); (五)《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4〕57 号); (六)《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9 号); (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的通知》(财税字〔 1995〕52号)。 二、调整范围 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 、2012 年《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河北省消耗量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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