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鄂建造价 [2004]32 号 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异地执业办理 告知性备案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厅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加强行 风建设的决定〉的通知》要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异地执业由审批式备案改为 告知性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异地执业告知性备案范围:省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在其注册地(市、州、林区及直管市)以外地区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省外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到我省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办理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异地执业备案登记表》 ,可从湖北工程造价信息网 (http://www.hbzj.net)上下载(省内单位一式二份,外省单位一式三份) ; 2、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
1、依据《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 311号 )、省建设厅《关 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建 [2006]5 号)及市建委 《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建字 [2006]39 号)文件精神,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将合同提交十堰市建 设工程管理处造价管理站备案。办理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 : ①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建设单位出具);②《十堰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一式两份;③建设、施 工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原件) ;④中标通知书(原件复核退回,留 存复印件);⑤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原件复核退回,留存复印件) ;⑥中标人的商 务标(原件复核退回,留存复印件) ;⑦其他补充合同、补充协议等(原件) ;⑧建 设、施工、勘察设计、中介等廉洁协议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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