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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1.05
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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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颁布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70106   【实施日期】 19970106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充分发 挥建设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 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 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的规定以 及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的投资、质量、工期及其他有关事项实施的监 督管理。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以及有关活动,必须遵 守本规定。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在 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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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1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 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 92 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 办法》(建设部令第 149 号)、《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 [2014]8 号) 及《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 [2013]35 号)及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 第二条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3 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社会委托,从事投资估算、经济评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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