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河北省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强制性条文 4.1.5 建议修改为: 4.1.5 甲、乙类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 0.4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 须按本标准 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1.6 建筑南、北、东、西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 0.70, 屋顶(水平朝向)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 20%。当不能满足本 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 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1.7 当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小于 0.40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 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 0.4。 4.1.9 建议修改为: 4.1.9 当窗墙面积比大于 0.3 时,一、二区建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应采取有 效的遮阳措施,遮阳系数不应大于表 4.1.9中规定的限值。 表 4.1.9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遮阳系数限值 外窗朝 向 东、南、西向 水平朝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