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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23
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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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管理, 维护港口安全和经营秩序, 促进本省港口建设与 水运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 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港口工作, 其所属的港航管理机构具体 负责对全省港口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具体实施对本地区港口的行政管 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协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港 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港口规划及岸线管理 第四条 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 要编制,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 符合城镇体系规划, 并与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 方式发展规

湖北省市政示范工程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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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湖北省市政示范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精神,进一步树立 “百 年大计,质量第一 ”的质量意识,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树立先进,促进工程质 量和技术创新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市政示范工程 ”是湖北省市政行业在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 其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一流水平。 第三条 “湖北省市政示范工程 ”分金奖、银奖工程,由湖北省市政工程协会组织 评选,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在我省城市区域内投资额按工程类别划分为:市、州、直管市、神农架 林区道路及排水工程、桥梁工程、综合类工程(堤岸、广场、垃圾处置、燃气、供热 工程等) 500万元(含 500万元)以上,县(市)道路及排水工程、桥梁工程、综合 类工程(堤岸、广场、垃圾处置、燃气、供热工程等) 300万元(含 300万元)以上; 给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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