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 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 (1994年 6月 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4年 6月 1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103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工程的修建和维护,保障城乡人民生命、财产和生产、 生活的安全,发挥河道工程的综合效益,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 道管理条例》、《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河道工程(包括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 设施)受益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种植、养殖 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暂缓 3 年征收。以后需要征收 时,依照国家规定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苏工价 [2011]18 号 关于转发省造价总站《关于调整建设工程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建设、设计、施工、中介咨询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造价总站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标准的通知》 (苏建价函〔 2011〕27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 执行。 附件:省造价总站《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建筑安全监督管理 费标准的通知》(苏建价函〔 2011〕27号)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1年 8月 1日 抄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抄送: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站)。 附件: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苏建价函〔 2011〕27号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建筑安全监督 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造价管理处(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 新修订 <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