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 2011-2-18 ] 【加入收藏】【大 中 小】【提问】【纠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 价员的执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 根据建设部《关于中国建设工程 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 (建标 [2005]69 号)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 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 [2006]013 号)文件精神,结合贵州 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 考试,取得《全 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从事 工程造价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 贵州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归口管理机构是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其具体工作由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 理协会(以下简
贵州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交通建设造价的监督管理,贯彻 “合理确定投资,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造价市场 秩序,提高投资效益 ”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建设造价是指交通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以及营运期间养护工作所需要的全部 费用。 第三条 交通建设造价管理贯穿于交通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 程施工直至竣工交付使用(含缺陷责任期)以及营运养护等阶段。遵循经济规律,合理地确定工程所需费 用。研究影响工程造价变化的动态因素,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贵州省交通厅是全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是全省 交通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