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59 号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已经 2011 年 9 月 13日市政府第 13届 147次常务会议讨 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11 年 12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万庆良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程序, 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四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 修改程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以及 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专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4 工期标准 4.0.1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工期标准,是按照同一家单位完成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 价编制为前提编制的。 如果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单位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单位不是同一家 单位,则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工期按本标准的预算编制工期减 5 天,如果少于 5 天,按 5 天计。招标答疑后需要对招标控制价进行修正和调整的, 招标控制价的修正和调整工期 应预留 3 天~ 10 天,以满足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公布招标控制价的时间。 4.0.2 工期的确定应以单项工程或单栋建筑物为计算单元。对于群体工程,以统一 规划,分组实施为原则,将群体工程合理划分为若干个单元,由不同的作业小组平行作 业,计算项目的咨询工期。对于超大工程,其单层面积超过 10000 平方米的自然层, 则该层可视同单栋建筑物,按层作为计算单元。对多栋建筑物共用地下室的,地下室可 作为一个计算单元。划分若干单元后,单元内建筑物按本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