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做好房地产调 控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 (市房管局市发改委 市国土局 市地税局 市财政局 市金融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办发〔 2011〕1 号)精神,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巩固调控成果,促进我市房地产 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 “十二五”期间,全市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改造棚户区住房 2000 万平方米。 2011 年,全市新建、改建、采购、租赁、配建保障性住房和改造棚户区住 房 400 万平方米, 其中,廉租住房 40 万平方米, 经济适用住房 35万平方米, 限价商品住房 77 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 204 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住房 44万平方米。 (二)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科学编制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59 号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已经 2011 年 9 月 13日市政府第 13届 147次常务会议讨 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11 年 12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万庆良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程序, 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四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 修改程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以及 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专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