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 (1986 年 11月 19 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 根据 2011 年 10 月 20 日河北省 人民政府令〔 2011〕第 10号修订)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的规定,制定 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三条 凡在征收房产税的地区范围内,已构成固定建筑的房屋,均应 由其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承典人、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纳 税人)缴纳房产税。 第四条 个别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设区的市、县(市)地方税务 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需统一规定减税、免税的,由省财政 部门确定。 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的确定:( 1)依据纳税单位固定资产账页记载的金额确定; (2)未记入固定资产账户,但按有关的财务制度规定,房屋累计造价已达 到固定资产标准
黔消〔 2009〕47 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消防监督 检查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各市、州、地公安消防支队: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 定》的正确实施, 总队制定了 《贵州省消防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试 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总 队。 贵州省公安厅消防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 贵州省公安厅消防局文件 2 贵州省消防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结合我省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单位(含一定规模的个 体工商户,下同)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 消防监督检查由市(州、地)公安消防支队和县(市、区、特 区)公安消防大队具体实施。公安派出所按照省公安厅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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