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已经第 11届 10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03年 1月 1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9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 充分发挥道路功能, 保障交通畅通, 维护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市政设施 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 建设工程,需要挖掘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广场、过街 地下通道、内街以及桥梁、隧道等城市道路的,适用本办法。 东南西环、北环、华南快速干线等未移交市政管理部门的城市快速 路的道路挖掘管理,适用《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 。 未移交市政管理部门管理的住宅小区道路和大型企业建设的道路 的挖掘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市政管
广州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运 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立于城市高速路、 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 桥梁、隧道、河堤、人行天桥、街巷和住宅小区、工业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灯杆和 灯具,以及为道路照明供电的高低压配电专用装置、管线及接线井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 设计、施工、维护和管理, 以及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由政府投资, 也可由单位或个人投资, 并实行统一规 划、统一标准、同步建设、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主管部门, 与广州电力工业局共同负责本办法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