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59 号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已经 2011 年 9 月 13日市政府第 13届 147次常务会议讨 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11 年 12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万庆良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程序, 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四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 修改程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以及 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专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