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优化住 房供应结构,加快解决本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2011]45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 见》(建保 [2010]87号),现就本市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加快推进公共租赁 住房建设。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建设、 筹集公共租赁住房, 鼓励社会单位 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鼓励投资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 持 有、运营公共租赁住房。 (一)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 收购、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