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 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第 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 和廉租住房并轨的通知》 (建保〔 2013〕17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 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 (建保〔 2014〕91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 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分配、使用、退 出及租赁补贴发放等住房保障相关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 ,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赁价格 ,面向符合规定 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含农业转移人口、符合规定条件且住房困难的城市引进 人才、新就业无房职工和持有居住证的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株洲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 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第 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 和廉租住房并轨的通知》 (建保〔 2013〕17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 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 (建保〔 2014〕91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 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分配、使用、退 出及租赁补贴发放等住房保障相关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 ,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赁价格 ,面向符合规定 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含农业转移人口、符合规定条件且住房困难的城市引进 人才、新就业无房职工和持有居住证的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