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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3.30
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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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5]181号为了统一税收政策,规范税收管理,现将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的房产税政策明确如下: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关于房地产业纳入增值税征收体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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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主要研究房地产业纳入增值税征收体系的必要性,并根据我国目前宏观经济状况和房地产业的现状提出一套基础的增值税制度设计。商用不动产的销售(包括新建建筑物销售和二手房交易)和租赁征收增值税并允许抵扣。非商用不动产的新建建筑物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在二次交易和租赁过程中,不再缴纳增值税。非商用不动产的二次交易征收房地产增值税,房产保有阶段征收房产税,以解决非商用不动产二次交易交税不足问题。非商用不动产租赁免税,有利于平抑房价,改善低收入者住房条件,维持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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